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学校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