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保证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