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省义务教育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州(市、地)人民政府协调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