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师资力量,统一配置所属学校的教师,建立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组织校长、教师在城乡和学校之间交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