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五条已修改鼓励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牧区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同等条件下,对有农村牧区学校支教经历的教师,在职称评定、考核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