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教师编制,不得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教师编制依据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和在册学生数核定,并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和生源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