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文化和业务水平。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