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实施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农村、牧区免收书本费,城镇低保家庭免收书本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