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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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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实施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农村、牧区免收书本费,城镇低保家庭免收书本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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