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公办学校财产属于国有资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保护公办学校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