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出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