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学校周边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禁止设立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场所。禁止在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开设网吧、电子游艺、歌舞厅、彩票销售网点等场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