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和交通安全工作;卫生、工商、质量监督、文化新闻出版、环保等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的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出版物(音像制品)、娱乐场所、环境污染防治等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