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二)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开展农业技术承包;

(三)指导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四)对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

(五)开展各种农业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的经营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