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下列资金中有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一)粮食生产专项资金;

(二)老区建设经费中用于农业开发的项目;

(三)国家确定的农业开发项目资金。

前款规定的资金管理使用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