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工作,并接受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

乡镇广播电视站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乡镇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