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广播电视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