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广播电视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