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全省统一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发展规划;

(二)负责组织有关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实施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对各类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乡、镇广播电视站播出节目的内容进行监督;

(四)领导本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五)管理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管理的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