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