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该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