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设备、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