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十五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与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合资、合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禁止个人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向任何单位、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出租、转让频道或者播出时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