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任何单位与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合资、合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禁止个人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

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向任何单位、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出租、转让频道或者播出时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