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十四条已修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撤销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许可证由原审批机关收回。广播电台、电视台确需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三十日的,视为自行终止,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