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十三条已修改广播电台、电视台经批准设立后,其名称、呼号、频率(频道)、天线高度、发射功率和地址不得擅自变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