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十一条已修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发展规划和事业建设计划;(二)有从事广播电视工作的专业人员;(三)广播电视设备符合部颁或者省颁标准;(四)有必要的固定资产和事业经费;(五)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场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