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发展规划和事业建设计划;

(二)有从事广播电视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广播电视设备符合部颁或者省颁标准;

(四)有必要的固定资产和事业经费;

(五)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场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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