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据《甘肃省草原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草原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应当收回采集证。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