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依据《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