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