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临时占用草原五公顷以下的,应当制定保护草原植被的方案,报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缴纳草原补偿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占用草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征、占用草原及工程建设批准文件,实施单位、个人的有效证件;
(三)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同意实施的证明;
(四)自然保护区内的还需提供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五)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
(六)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七)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以及水土保持方案。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