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草原所有人或承包经营户达成补偿协议后,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和使用方式使用草原。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占用草原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也可以委托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