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水土流失严重及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按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按照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