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条例/第六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