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条例/第六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各级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根据地方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双边多边合作关系,促进学术、人才和技术交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