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环城森林公园景区内从事商、饮、旅游、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环城森林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标本采集、影视拍摄、文艺演出和其他大型团体活动的,应当经市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