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环城森林公园内开矿、采石和建筑设施。确需进行的,应当提出申请,经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