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环城森林公园内的林地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征用、占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办理了征用、占用、流转和转让手续的,权属人应当自办理手续后30日内报市、区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