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环城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损毁林木、植被、林地;

(四)损毁碑碣、石雕、历史遗迹、地址遗迹、古建筑、各种设施;

(五)开垦林地、挖沙取土、埋坟造墓;

(六)擅自截流、改向、填堵自然水系;

(七)采伐、毁损和擅自移植由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古树名木;

(八)擅自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

(九)在封山禁牧区放牧;

(十)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

(十一)倾倒垃圾、排放污物;

(十二)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和刻写涂画;

(十三)损害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