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河山地的植被建设,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营造护堤护岸林,林木实行谁造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