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主汛期河道管理范围内必须停止一切影响行洪安全的采掘、施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清理或者清除阻水障碍物。阻水工程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时,由市、县、乡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上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