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涉河建设项目修建临时工程设施形成阻水障碍或者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待恢复河道原貌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15日内予以返还。

河道恢复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