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涉河建设项目修建临时工程设施形成阻水障碍或者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待恢复河道原貌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15日内予以返还。河道恢复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