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道路、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堤防安全的新建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地下隐蔽工程设施,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