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放牧、乱垦滥种;
(五)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筑鱼塘、蛙塘、蓄水方塘;
(六)堆放柴草垛、木料垛;
(七)使用毒鱼、电鱼、炸鱼等方式捕鱼,在城市河段内捕捞水生物;
(八)其他可能危及河道畅通、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等行为。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