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一)挖采沙石、取土、淘金的;(二)爆破、钻探、打井的;(三)搭建临时建筑物的;(四)临时存放物资、设备的;(五)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