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及时退回。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另行交办。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