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听取和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接受妇女的投诉,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