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