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调查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推进有关保障妇女权益重大事项的落实;

(四)总结推广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的经验;

(五)接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督促、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六)办理其他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事项。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