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少年犯管教部门应当尊重违法犯罪妇女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