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对女性儿童少年实施性侵害。父母、学校、幼儿园和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女性儿童少年的监护职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