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肢体动作、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妇女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